(二十)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和环境标准建设。建立健全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推动我省相关环境保护的立法和修订工作。积极开展有关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生态补偿、防治土地退化、光伏电站废弃物管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地方立法及标准的制定工作。针对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完善地方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二十一)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违法开发建设、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加强联合执法力度,认真落实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切实解决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二十二)依法行政,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按照“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源头参与、全程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推行环境准入和强制淘汰制度,建立以环境总量、容量为基础的新 (改、扩)建设项目审批机制。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在已无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禁止新建有污染的项目。严格限制资源和能源消耗大、经济效益差、污染重的项目建设,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认真做好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对环境敏感区严格限制重污染项目的建设,在项目的选址、功能定位和污染集中控制上把好关,把环保要求落实到园区建设的规划中。强化建设项目中后期管理力度,做好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管,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
(二十三)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环保队伍机构建设,落实职能和人员编制,加强州 (地、市)和重点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