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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认真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二)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饮水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加快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严格执行饮用水源水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机制,形成饮用水源的污染来源预警、水源地水质安全预警和水厂处理预警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对饮用水源水质存在污染隐患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关闭或搬迁,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十三)突出抓好重点地区、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西宁市及其他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回用系统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运行效率。污水处理项目建成投产当年处理率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 60%,投产三年以上污水处理率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建立湟水流域污染监测、预报和防治体系,扎实推进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控制化工、酿造、制药、纺织、印染、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严格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放。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全面推进流域水污染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十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全面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以西宁市、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为重点,强化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施工场地扬尘、餐饮业油烟污染等问题,以实施噪声功能区达标为目标,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西宁市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目标,全面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格尔木市要重点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盐湖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德令哈市应进一步优化城市工业布局,合理划定环境功能区。城市建设均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防止出现边建设边破坏,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十五)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以西宁市、海东地区大气污染控制为重点,认真做好甘河工业园区、大通北川工业区、民和“东大门”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加大烟尘、粉尘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推进电解铝、水泥、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的动态管理。加快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含硫量小于0.5%)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对已建但未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厂,要在2010年之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逐步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硫的排放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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