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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坚持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八)加快实现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九)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全省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环境优先,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编制全省生态功能区域发展规划,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推动产业和产品升级换代,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各地要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坚持开发节约并重,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合理开发各类资源。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努力形成低消耗、少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模式。依法关闭、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企业和工艺产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重点区域、行业的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ISO14000认证和环境行为评价。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今后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和主要行业的能源消耗、污染排放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十一)积极培育和扶持环保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强化对环保产业的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努力培育、引进消化吸收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环保技术,积极培育有实力、有竞争力的环保企业,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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