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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6]5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目标,全面推进了重点流域区域和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建设取得积极实效,环境监督管理和辐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新进展,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公众参与度得到提高,环保基本国策的舆论氛围初步形成。在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形势下,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二)正确认识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我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呈增长态势,特别是局部地区水污染、大气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随着人口增加、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已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产业链条短,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低。生态环境脆弱,江河源区水源涵养功能下降,草场退化、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趋势加剧,治理速度赶不上退化速度,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十一五”及相当一段时期,我省资源、能源消耗将持续增长,工业化初级阶段中的环境问题将集中、聚集显现,环境保护面临巨大压力。
  (三)当前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发展中不同程度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上缺乏自觉性。二是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工业污染结构性矛盾突出。三是环境保护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有法难依现象较为突出,对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环境保护投入机制不完善,环保治理投入严重不足,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机制不健全,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五是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机构不健全,监管、监测能力建设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对环保的要求不相适应。
  (四)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青海省地处三江源区,是“中华水塔”和中国的重要生态屏障,生态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对促进我省和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围绕构建和谐青海目标,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题,切实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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