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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八)做好气象资源普查和规划利用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气候资源的普查和规划利用工作,重点做好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东部农业区等关键区域气候资源的高分辨率普查,开展特色农牧业气候区划、公路铁路气候区划和气候资源动态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为制定特色农牧业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气象局对全省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普查,建成风能、太阳能等资源数据库和资源图谱,评估可开发量,开展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工程的科学论证,做好大型风电场、太阳能电站选址前期气候资源评价和气候资源变化评估等工作,为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日常运行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九)做好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关部门要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城市规划等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制定论证程序。开展相关工程建设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科学评价气候及气候变化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全面做好重大工程建设的气候保障和气候应用服务工作。
  (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快建立东部农业区抗旱增雨、黄河上游地区调水增雨、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增雨、祁连山区以保护青海湖及解决西宁城市发展水资源短缺为目的的四种类型人工增雨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保障工作。气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综合业务系统。建立应对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和消除城市空气污染等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积极扩大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规模,不断提高作业科技含量和作业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气象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十一)积极推进气象依法行政工作。要健全气象法规和标准化体系,完善气象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抓紧拟订和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相配套的有关生态气象监测、雷电防护、人工影响天气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依法管理我省涉及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加大对气象基础设施保护和对气象探测、公共气象信息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活动监管的能力,确保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气象法制和气象知识宣传活动,并将气象法律法规纳入我省普法范围,切实增强全社会了解气象、认识气象、应用气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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