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通知
(2005年9月1日 深质监〔2005〕135号)


  为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消除、降低和控制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风险,保障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编号SZDB/Z01-2005),现予发布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4.1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
  4.1.1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4.1.2 岗位基本要求
  4.1.3 持证上岗
  4.1.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4.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2.1 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
  4.2.2 特种设备规章制度
  4.2.3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2.4 文件和记录管理
  4.2.5 安全信息的收集、传达与沟通
  4.3 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
  4.3.1 设备状态标志
  4.3.2 场所环境管理
  4.3.3 特种设备使用控制
  4.3.4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4.3.5 对分包方的管理
  4.4 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应急准备与响应及事故处理
  4.4.1 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
  4.4.2 特种设备应急准备与响应
  4.4.3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4.5 特种设备检查、检验与改进
  4.5.1 特种设备检查、检验
  4.5.2 特种设备故障处理和隐患整改
  5 特殊要求
  5.1 锅炉
  5.2 压力容器
  5.3 压力管道
  5.4 电梯
  5.5 起重机械
  5.6 大型游乐设施
  5.7 场(厂)内机动车辆
  6 安全管理评价
  6.1 总要求
  6.2 分数计算
  6.2.1 总分计算
  6.2.2 抽样设备分数计算
  6.3 不合格判定
  6.4 安全评价分级
  6.5 评价结果处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通用要求考评检查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锅炉
  B.1 工业锅炉
  B.2 电站锅炉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固定式压力容器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气瓶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罐车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医用氧舱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工业管道
  附录H (规范性附录)电梯
  H.1 曳引和强制驱动式电梯
  H.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H.3 液压电梯
  H.4 杂物电梯
  附录I (规范性附录) 起重机械
  附录J (规范性附录) 大型游乐设施
  J.1 大型游乐设施(水上游乐类游乐设施除外)
  J.2 水上游乐类游乐设施
  附录K (规范性附录) 场(厂)内机动车辆
  附录L (资料性附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评价报告
  附录M (资料性附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评价汇总表
  M.1 通用要求部分
  M.2 特殊要求部分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旨在使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都能加以应用,其应用程度取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的状况、规模和影响程度。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推荐性文件。
  附录A至附录K为规范性附录,附录L和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人:郭晓渝、刘玉歆、张少标、周薇、李家骥、曾向东、张向忠、刘佳、马怀宇、张英晖、曲辛田、朱卫东、齐建元、梁广炽、彭家政、沈非、余建国、庄小雄、陈珍春、陈江。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 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高风险组织,安全管理复杂,管理难度较大。近年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何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要求,同时又充分结合本行业和设备的管理实际和特点,以持续改进其安全管理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风险,最终保障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已成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实践的当务之急。
  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中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了要求。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目的旨在进一步帮助和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和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改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现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安全法规及规范要求,结合GB/T28001等要求,并参考了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成果而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充分结合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健康风险及管理的特点,同时又吸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近年来实施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将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管理提供参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也可作为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及第三方机构评价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及安全水平的工具。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各方应积极探索本技术文件的改进机会,以利于本技术文件的不断完善。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和安全管理评价。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愿意通过建立、实施、维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效地消除或尽可能降低特种设备使用风险,降低员工和社会相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特种设备使用有关的危险;
  --持续改进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寻求外部组织或政府的安全评价与认可;
  --向社会证实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符合性。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所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不包括客运索道使用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2893安全色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18218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0)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锅函〔2003〕62号关于更换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深质监〔2003〕194号关于深圳市在用电梯实施监督检验规程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本要求采用GB/T19000,GB/T28001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6 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7 大型游乐设施
  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3.8 场(厂)内机动车辆
  指在作业区域内(农用机动车除外)行驶,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km/h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
  3.9 客运索道
  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3.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11 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按照GB18218规定,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12 安全评价
  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3.13 安全附件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14 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5 严重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使用应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16 重大维修
  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维修: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

4 一般要求

  4.1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
  4.1.1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1.2 岗位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人员应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1.3 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按照国家规定每2年复审一次。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持有作业证书的人员建立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4.1.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4.1.4.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
  4.1.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作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包括:
  --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1.4.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1.4.4 作业人员的培训应有书面记录并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
  4.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2.1 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
  4.2.1.1 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但不限于:
  --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4.2.1.2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但不限于: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档案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职责。
  4.2.2 特种设备规章制度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特种设备相关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个体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4.2.3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应根据特种设备种类以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4 文件和记录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性质、生产规模的特点、技术等条件,建立并保持与自身相适宜的安全管理的各类文件。文件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子化形式或其它媒体形式。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文件应字迹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易于识别,应有编号(包括版本编号),并保管有序且有一定的保存期限。应将有关文件和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内所有相关或受影响人员进行传达,并使有关各方易于获得文件的最新版本。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控制管理特种设备使用运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等的记录。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记录的保存期,并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安全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损坏。
  4.2.5 安全信息的收集、传达与沟通
  4.2.5.1 信息收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获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信息的渠道,应主动定期获取和更新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并确认其适用性。
  4.2.5.2 信息传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在内部各层次之间以及内外部之间及时有效地传达,并将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给相关责任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工作。
  4.2.5.3 信息沟通
  特种设备有关内部信息沟通的形式,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点可以是会议、文件、公告、宣传报道等。与外部进行信息沟通应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应了解外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信息,与特种设备行政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机构、外部维护保养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络、交流机制。
  4.3 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
  4.3.1 设备状态标志
  设备状态标志包括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特种设备标志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标志三种。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核发的证明其特种设备合法的证明,如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标志等,该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应悬挂或张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标志;对于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应悬挂或张贴安全检验合格证。
  --特种设备标志包括设备标志牌和色标。设备标志牌应包括设备名称、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设备状态等。特种设备适用时应有色标,管道按介质着色环,流向表示清楚。
  --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按GB2893规定,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适用时在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等场所使用安全标志。
  4.3.2 场所环境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4.3.3 特种设备使用控制
  4.3.3.1 特种设备的选用与使用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
  4.3.3.2 特种设备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种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处理记录;
  --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
  4.3.3.3 运行操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要求乘客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特种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要加强运行中的设备重要部位、仪表、参数的监督检查和记录分析,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3.3.4 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各种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建立档案,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3.3.5 使用登记变更
  4.3.3.5.1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经过改造、重大维修;
  --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
  4.3.3.5.2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予以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报停。
  4.3.3.5.3 重新启用已办理停用特种设备的,应经过检验合格,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启用。
  4.3.3.5.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3.3.5.5 移装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向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移装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3.3.5.6 特种设备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4.3.3.5.7 特种设备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3.3.5.8 特种设备过户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3.3.5.9 特种设备过户并迁出本市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向移装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3.3.5.10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
  4.3.4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4.3.5 对分包方的管理
  4.3.5.1 分包方的资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并选择具备资质的分包方。
  4.3.5.2 分包方服务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分包方的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分包方在本单位场所内对特种设备开展

  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其人员和作业活动。
  4.4 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应急准备与响应及事故处理
  4.4.1 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GB18218,确定本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条件是: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c)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长输管道: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工业管道: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输送其它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4.2 特种设备应急准备与响应
  4.4.2.1 风险评价与控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本要求及评价等方法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评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组织风险评价工作。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价。确定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针对风险评价的结果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应与风险的程度相适应。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其控制措施应充分。
  4.4.2.2 应急预案
  4.4.2.2.1 建立应急预案的目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为识别其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并有效做出响应,避免或降低灾害的后果和范围,应建立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4.4.2.2.2 特种设备应急组织与职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特种设备使用影响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4.4.2.2.3 特种设备应急的设施、设备与器材
  特种设备应急准备包括物资准备和资料准备:
  --应急物资准备:准备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所需的物资,包括通信设备和器材、安全检测仪器、消防设施、器材及材料、个人防护、救护器材、照明设施、破拆工具及其它救灾物资。
  --应急资料准备:包括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现场工艺流程图及平面示意图、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布置与名单、应急人员的联络方式和地址、生产现场承包方或供货方人员名单、质量技术监督、医疗、消防、公安等部门的电话、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等。
  4.4.2.2.4 内外部的联络渠道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内、外部应急联络渠道。包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分包方(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方)、医院、消防等部门/人员的联络方式和地址、电话及其它联系方式。应保证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的畅通。
  4.4.2.2.5 应急的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应急预案中详细描述应急的流程,包括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各应急机构和人员的现场应急响应,以及向有关方面报告的程序。
  4.4.2.2.6 应急的启动与恢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应急预案中详细描述应急的启动与恢复。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启动应急程序。应急响应发生和紧急情况有效处理后,由谁通过何种形式宣布应急撤消等。
  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启动应急,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使用单位领导要直接指挥,使用单位各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4.4.2.2.7 应急培训与演练
  应对特种设备使用负重要职责岗位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紧急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使用单位应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演练前应经过演练策划和批准,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演练次数一年不得少于一次,以验证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工作,以及应急响应规定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
  4.4.2.3 应急方案的评审与改善
  使用单位应针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和响应计划演习和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评审,对演练规定、内容和方法进行及时的修订,也应注意总结本单位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及时修订相关的应急预案。
  4.4.3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4.4.3.1 事故处理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能及时准确地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分析发生的原因,并制定出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4.3.2 事故分类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4.4.3.3 事故报告
  4.4.3.3.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按规定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
  4.4.3.3.2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依法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4.3.3.3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立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4.4.3.3.4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同时立即报告设备注册登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4.4.3.3.5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事故设备名称;
  --事故类别;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4.3.4 事故调查与处理
  4.4.3.4.1 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处理。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其它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4.4.3.4.2 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预防措施,编制整改实施方案或申报技术措施报告,经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实施完毕后,有关部门应组织复查和评估,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复查内容为:
  --事故单位的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中是否有吸取事故教训的记录;
  --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是否行文,并进入个人档案;
  --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是否落实;
  --事故原因是否查实、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4.3.5 事故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事故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内容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类型、事故时间、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事故处理经验等内容。特种设备事故档案应长期保存。
  4.5 特种设备检查、检验与改进
  4.5.1 特种设备检查、检验
  4.5.1.1 特种设备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特种设备检查按检查形式可分为:周期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校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