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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思贤路8号及鲤湾路1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思贤路8号及鲤湾路1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6]28号)


广西南宁桂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思贤路8号及鲤湾路18号”办公大楼及大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思贤路8号及鲤湾路18号”办公大楼及大院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

  1、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以合同形式自行约定。

  2、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4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二、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小汽车:过夜6.00元/辆·次;月票80.00元/辆·月。

  车位月租费由双方以合同形式自行约定。

  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六年十二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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