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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区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充实完善《全区生态功能区划》,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完成首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成效考核办法》,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新建3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晋升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抓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试点、示范工作。
  (四)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先后启动物种资源调查,土壤污染调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农村小康行动计划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
  (五)拓宽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领域,积极争取和组织实施中欧、中加、中韩、中日、中意等合作项目。
  六、以强化放射源安全管理为突破口,努力探索核与辐射污染监管的新模式
  继续抓好放射源复查和申报登记、安全检查工作,申报登记率达到百分之百。重点抓好包头市放射性废物库扩建项目建设。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抓好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抓好机动车排放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不断探索安全管理和依法监管新模式。
  七、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为契机,不断完善区域环境安全应急系统
  继续开展各类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查工作,认真排查重点污染隐患,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严防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完善对重特大污染事故的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并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和规律,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和防护装备,增强实验室快速测定分析能力;建立全区重点污染源信息监控系统,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建立部门沟通与联动机制,掌握防止和处置重特大污染事故的主动权。
  从今年开始,逐步创造条件,采取不同的方式,定期公布城市空气、噪声、水源地、地表水水质以及生态环境状况,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和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情况。
  八、以加快环境立法步伐为有效途径,不断强化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制定全区环境保护“十一五”立法规划;争取颁布《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草拟自治区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环境执法和处罚力度,加强环境行政责任追究,逐步扭转“违法风险小,守法成本高”的局面,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执法体系。认真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九、以加强基础建设为重要举措,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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