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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南宁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5日)停止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格[2006]145号)


各城区发改(物价)局:

  为适应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服务管理的发展需要,规范和做好城市市区的自行车、摩托车(简称“两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工作,根据我市“两车”停车场点实际经营情况,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两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市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调整表:


┌──────┬────────┬────────┬────────┬────────┐
│   类型  │  7-19时   │  19-24时   │ 24-次日7时  │   备注   │
│车型  标准 │        │        │        │        │
├──────┼────────┼────────┼────────┼────────┤
│  自行车  │   0.20   │   0.30   │   0.50   │各时段的收费可累│
├──────┼────────┼────────┼────────┤  加收取。  │
│  摩托车  │   0.50   │   0.80   │   1.50   │        │
└──────┴────────┴────────┴────────┴────────┘

  二、“两车”停放保管收费为市区内统一执行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人行道)、市场、广场、商场、旅游景点、餐饮、娱乐演出、医疗体育等公共场所设立的停车场点,其他停车场也参照执行。

  三、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职责,做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1、按照市里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规范辖区内公共场所“两车”保管点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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