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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1.建立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供应体制。建立廉租住房资金财政专户,出台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及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若干规定,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
  2.落实实物配租的200套廉租住房的购建计划。
  3.确定全市各级地段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
  (三)召开全市廉租住房工作会议(6月初)
  召开全市廉租住房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培训管理人员。
  (四)制定方案及落实人员(6月2日-6月9日)
  由各城区、开发区根据《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要求,成立辖区廉租住房受理和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具体受理和核查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地点,确定受理和核查及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申报、发放、汇总结算等工作流程及目的要求。
  (五)各城区、开发区开展培训与宣传(6月12日-6月16日)
  主要是对受理和核查工作动员和部署,对具体工作人员培训,在本辖区内深入宣传廉租住房有关政策,将党和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
  (六)廉租住房的受理、核查、审核、登记和配租
  根据《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对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制定以下操作细则:
  1.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根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的要求,以及居住需要到市场上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城区政府审查,并提供出租人的身份证号、现住址和联系电话。
  2.经城区政府审查同意后,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房屋出租人应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城区政府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规定的补贴面积、金额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4.租赁住房补贴放发后,城区政府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及汇总表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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