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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的山丘区水库或总库容在500万立方米以上(含5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
  “原迁移民”是指修建水库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实际搬迁或安置的移民。
  “现状移民”是指原迁移民及其后代截止到 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家庭成员,包括合法婚嫁迁入人员、被收养人员以及新出生人员,不包括投亲迁入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包括中央直属水库移民、我省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和外省水库涉及我省的水库移民、三峡工程经批准迁入我省的移民。
  第六条 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完成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各市、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现状移民人数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在扶持期内,对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核定登记的依据:
  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
  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
  各市上报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统计报表;
  2006年6月30日前登记在册的农村户籍。
  第八条 以国家2006年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为基准,以各市、县(市、区)上报的移民人数为参考,由省分解到市,由市分解到县(市、区)。
  第九条 对符合第五条的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并且在2006年6月30日前具有该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返迁移民及其后代的现状家庭成员(含未提干和不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予以登记。此外,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分散安置移民村的,其本人予以登记。
  对生产安置村的人口登记,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核定到村,不具体到人。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有生产安置人口的,予以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登记。
  1.户口已迁至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的。
  2.户籍虽然在移民村,但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村的。
  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6.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7.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8.民办教师已经转为公办教师的。
  9.户籍已迁到非移民村的。
  10.对于生产安置村,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中,只批准淹没土地,没有批准安置人口的。
  11.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第十一条 核定登记方法步骤。
  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移民登记,由移民户、移民个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填写“移民登记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驻村移民工作组核实。生产安置村移民核定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向驻村工作组提出申请,由工作组核实同意。
  驻村工作组核实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级移民核查登记汇总表报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移民工作队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实行村、乡(镇)两级公示制度。村民委员会将乡(镇)政府确认的结果在村内公示。乡(镇)汇总结果在其驻地和有关村分别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工作队(组)要在办公地点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取证渠道。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作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经村、乡(镇)公示的移民名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存档,并在乡(镇)公示结束3日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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