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制。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全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村民委员会是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移民政策和省制定的配套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群组织的作用和政治优势,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省财政先期已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经费。各地也要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需要。
(二)密切协作,搞好配合。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搞好配合,同时强化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统筹兼顾,做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
对非农安置的移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民政部门负责,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通过安排劳动岗位、社会捐助等途径,帮助困难家庭脱贫解困。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组织作用,鼓励和引导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用自己的双手,建设美好家园。主要措施有:
1.加强培训教育,转变思想观念,拓宽增收门路。
2.优先发展特色产业,增强“造血”功能。因库因村制宜,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运销业等,帮助移民群众脱贫奔康。
3.积极探索、完善“一事一议”政策,用好劳动积累工,鼓励支持群众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生存、生产及生活条件。
4.加强技能培训,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的通过“专项培训、西输东接、定点安置、加快转移”等措施,促进库区劳动力输出。
5.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6.鼓励强村、强企兼并移民村,带动移民群众脱贫奔康。
(五)制定跨省、市水库工作机制。
石梁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由移民户口所在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与江苏省移民管理部门的协商、协调。建立两省移民管理部门经常性的沟通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后期扶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在各自省内解决的,召开两省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参照跨省水库工作机制执行。
本实施方案及附件,由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核定登记。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群众路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要以移民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虚报、不漏报。扶持人口必须核实到村(组)并尽量核实登记到户、到人。对于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要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