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广发[2006]20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合同(含协议、契约,下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审查制度,是指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局)或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由法制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为局的合同审查部门。
局属各单位应确定法制工作部门为本单位合同审查部门,不具备部门条件的,应指定法制工作人员承担合同审查工作。
第四条 凡以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拟定部门需在合同拟定后报局领导签批前送交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合同审查送审表》;
(二)合同拟定稿;
(三)合同附件及相关背景材料;
(四)合同拟定部门领导意见;
(五)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或材料。
局属单位拟定合同应经本单位法制部门或法制工作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送交局政策法规处审查,提供上述材料及本单位主管领导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一般合同的审查期间为5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审查期间为10个工作日。
需邀请专业法律专家,或需送专门法律机构审查的合同,以审查所需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七条 合同审查期间,合同审查部门根据审查需要,可以要求合同送审部门或单位补充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