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统一管理、集中设库的批复
(京药监市[2006]59号)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医疗器械产品统一管理、集中设库的申请收悉。根据我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统一管理、集中设库的通知》(京药监市[2003]34号),考虑到你公司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经核准,同意你公司对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实施统一管理、集中设库。
一、库房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李家庄4号。
二、你公司所属门店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经营医疗器械产品。
三、同意你公司配送的范围为所属门店(含非同一法人)。
四、仓库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