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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发〔2006〕20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0日

  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6-2007年在我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连片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为全面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任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桂发(200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以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为中心,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为保障,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努力实现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开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农村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由政府投入;直接面向村庄的公益类或准公益类建设项目实行政府补助;农户自主参与的非公益类项目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示范和市场运作的方式予以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组织者,特别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农民群众是实施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调动他们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客观规律和农民群众的意愿,科学编制试点建设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阶段性目标,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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