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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

  要围绕规范信用秩序,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企业征信、个人征信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理;社会信用信息资料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提供信用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信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准入、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与移交、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信用南宁”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
  (三)资金和人才保障
  为保证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出台相应政策认真组织落实。同时,要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为该项工作正常推进提供必要的资源保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确需由政府承担的支出,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投入到位。
  要大力培养信用体系建设所需的专门人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信用体系建设专门人才的培养计划,做好培训工作。要合理地使用好专门人才。
  (四)技术保障
  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严格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产品,确保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确保政府政务机密、企业商务机密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不被随意泄露。
  1.整合行政资源,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改变部门、行业和区域对数据的封锁与分割状况,把分散在政府、行业等各方面的企事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进行归集整合,实现全市信用信息的交换与互通,提高信用信息的利用水平。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分类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立数据库,开发适合我市市场主体特点的评估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培养信用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2.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方面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载体,要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使用制度,有的要免费向社会提供,有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3.从技术运用各环节确保系统安全。对涉及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公示的信用公共网络平台,要实行安全的身份认证,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和信息运用的安全;在信用公共网络平台与政府职能部门或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专门网络平台之间,实现物理隔离,各自独立运转,确保系统安全。采用专门的设备进行两网之间的沟通联络,定期交换数据和发布信息。
  4.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充分发挥信用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数据库建设标准化体系,对数据库结构和标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以及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实现通用或相互兼容,保证部门、地区、企事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源交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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