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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

  信用信息公开必须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
  (二)建立信用产品供求机制
  按照“特许经营、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建立规范的信用行业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社会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重点培育、发展和面向国内外引入有资质的征信公司、大型评级公司、企事业信用服务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中介等。依法招标成立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征信实体或授权具有良好资质的信用专业机构,作为全市信用数据建设营运主体。要对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中介行业进行科学管理,促进信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信用行业要依法自主组建信用行业协会,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积极培育信用产品市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客观地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息,优先采购信用优秀企业的产品。有关领域要实施信用准入制,首先在银行同业市场、商品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等方面建立信用准入制度,逐步扩大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由各类市场主体依照自身信用水平参与市场交易,规避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企事业及相关人员自觉守信,诚信经营。从而形成、培育和扩大信用产品的需求,刺激信用产品的供给,促进信用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加强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在物质、精神方面建立长效的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要通过信用分类管理,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凡有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公民,应将其列入警示系统,加以警示,并通过“南宁现代信用网”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凡被纳入警示系统并予以警示的失信企业,行政执法机关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被吊销执照企业的“死亡档案”,防止这些企业再次在社会上搞信用欺诈。
  对守法守信、诚信经营、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公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守信企业和个人应给予更多的优惠或提供更便捷的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利用信用信息,给守信者以更多的优惠。通过逐步规范社会信用行为,引导全社会重视和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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