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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

  政府信用在社会中具有示范效应。要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信用程度。
  (一)政府服务信用建设
  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各级公务员中树立起为民服务的从政观念,努力搞好各类政务工作;简化公共服务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期限,公开办事结果,加强效能建设,完善便民服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信用机制。
  (二)政府决策信用建设
  一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是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行政决策社会听证制度,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征询包括专家在内的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做到承诺有度。三是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做到承诺兑现,取信于民,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四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部门行政工作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定期清理的工作制度。
  (三)政府执行信用建设
  一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行告知制度。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案。四要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对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
  (四)政府监督信用建设
  一是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二是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三是加强对政府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五是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六是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七是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地严格执行有关的监督决定。八是强化社会监督,广开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信访投诉制度。九是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纠正行政性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十是强化政府信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举债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五)政务信息公开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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