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渡船标识,查处渡船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为。
(六)检查渡船船员(渡工)适任情况,查处渡船船员(渡工)无证、未经安全培训上岗操作的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全面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狠抓贯彻落实,务必取得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南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南府办〔2006〕18号)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同时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协调和配合,互相支持,加大联合整治工作力度,形成部门联动综合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深入到乡镇、渡口渡船向群众广泛宣传教育,扩大宣传覆盖面,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渡口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管理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集中开展整治行动。
1.各县(区)要立即从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等方面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重点突出查处私设渡口、查处非客运船舶载客、查处渡船严重超载等方面内容。实施方案于2006年6月23日前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要重点整治长期存在重大隐患的渡口渡船,通过公布长期存在重大隐患的渡口渡船名单和集中力量整治,进一步扩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社会影响,促使渡口渡船经营人守法渡运。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
3.各县(区)在活动期间必须对辖区所有渡口进行一次全面的统一执法检查,对重点渡口、存在重大隐患的渡口,根据实际情况要组织多次检查,并对所有的检查进行登记备案。通过检查,要摸清本地的渡口、渡船、船员(渡工)的基本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要马上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落实整改的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确保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对问题严重难以及时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进行研究,拿出整改措施,保证整改的落实。
(五)做好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