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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6修订)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二)国务院关于预算编制的要求,本级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说明;
  (三)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
  (五)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项目表;
  (六)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表;
  (七)按照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表;
  (八)上一年度支出预算结余中的项目结转明细表;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市级年度预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预算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三)预算支出是否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四)上一年度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的安排是否合理;
  (五)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六)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情况;
  (三)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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