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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市科委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市科委拨款可用于购置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可预留购置款的5-10%作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人员培训费用。

第五章 组建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组建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工作,达到规定的组建目标;
  (二)负责遴选、任命工程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中所必需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
  由单个组建单位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是法人实体;
  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等。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 组建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报告。市科委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市科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撤消立项。
  第十六条 组建单位按期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验收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行。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市科委将视具体情况,按合同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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