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中心的建设能有效根据产业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产业技术升级,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它又是提升上海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服务及产业化能力的重要基地。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希望有关单位和本市各工程中心根据此办法,做好工程中心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研发公共服务、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独立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研发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后备力量,是上海市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的主体之一。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市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
(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申请受理、论证以及相关合同的订立;
(三)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评。
第五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两年左右。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