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和完善以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为主的自愿咨询检测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和卖淫嫖娼、注射吸毒、同性恋等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参加免费咨询和检测。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三)坚定不移地推广和实施行为干预措施。
1.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落实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措施。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广播电视、质量监督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六部委《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卫疾控发〔2004〕248号),做好安全套的发放、销售、质量监管、宣传等项工作。劳动、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要在大型工程、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或流动人口聚居场所,开展使用安全套知识的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省政府确定的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保证顾客自主选用安全套。
2.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我省6个国家级和13个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分布及特点制定干预计划,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开展预防干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高危人群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切实发挥其在高危人群干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部门要依照《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公安部门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贩毒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另一方面要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干预活动。
(四)加强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血液的管理,规范性病诊疗服务。
1.加强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血站、单采血浆站必须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对采集的所有血液或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各级卫生、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杜绝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