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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南府字〔2005〕2号)


  近来,我市一些单位(集体)和个人不顾政府有关部门的明令禁止,在市区或城郊结合部,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违法建设,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呈蔓延之势,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极大影响了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景观环境。

  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法加强我市土地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优化人居环境,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现将制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过我市有批准权的机关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和建设的,属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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