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告
(南府字〔2005〕6号)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宅,鼓励普通住房的开发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及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和有关政策,我市制订了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建设部备案。现予公布: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