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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一)露天矿山。
  1采用高架头作业、掏采作业、扩壶爆破作业的;
  2台阶高度和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3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的;
  4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或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
  5露天深凹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预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的;
  6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地下矿山。
  1矿山开采岩层移动圈定范围内有水体、其他矿山、村庄和建、构筑物,而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2矿井、中段、采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和设施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3无机械通风、以局扇代替主扇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的;
  4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信号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
  5排水系统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或水害严重而未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的;
  6对大面积采空区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尾矿库。
  1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不能确保坝体安全的;
  2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洪能力达不到要求的;
  3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4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5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全面复查,合格的准予继续生产。降低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暂扣其有关证照,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关闭。对目前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产整顿,6月底前仍无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实施关闭。
  依法关闭非煤矿山应符合以下基本程序:
  (一)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统计、核实应关闭企业名单,并将名单通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二)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管辖权限依法责令应关闭企业停产停业,并报请同级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三)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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