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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6〕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为了科学合理地制订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方案,现将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一)省国资委负责拟订省属华侨农场及所属其他各类农场的税费改革草案;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配合省国资委做好华侨农场税费改革草案的拟订工作。
  (二)省林业局负责拟订省属国有林场的税费改革草案。
  (三)省农业厅负责拟订所属国有农场的税费改革草案。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拟订本市、县(含乡镇)所属国有农场的税费改革草案。
  (五)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改办)负责汇总各单位拟订的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草案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六)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场的税费改革工作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进行。省农垦总局要及时将有关文件和信息简报等抄送省税改办。
  二、主要内容
  各单位、各市县拟订的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草案,其内容包括: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与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等。同时,要调查收集目前下属农场的数量、农工人数、土地面积、经营状况、农工税费负担等基本情况。
  三、报送时间
  各单位、各市县务必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所属国有农场的税费改革草案报省税改办。省税改办要于9月30日前将汇总整理后的方案报送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四、落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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