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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三)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服务人员,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新机制
  各级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贯彻《条例》的具体实施意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逐步形成由政府主导、财政保障、民政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参与、乡村实施的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新机制。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动态管理体系。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重新登记造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情况、供养协议书等建档工作,严格审核和审批。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并按照民政部确定的新证书式样,发放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销。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建立和完善动态管理下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二)建立健全稳定的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供给机制。五保供养经费除中央财政和省级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含常见病医疗费)和敬老院建设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要从其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委托他人代为耕种的,其收益归该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与受委托人签订代耕协议时,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监督执行,受委托人必须履行协议。入住敬老院的,要按有关规定签订入院协议。要广泛发动邻里互助和定期开展社会捐赠,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要切实保障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教育的五保供养对象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各级财政用于散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封闭运行,根据乡镇政府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发证人数,通过涉农资金“一卡式”直接发放到五保供养对象手中。入住敬老院的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要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基本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医疗难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基本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的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五保供养监督管理机制。要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尽快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民政、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保障供养资金到位。要建立社会公告制度,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布当地供养标准,定期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以及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财务、院务公开和内部民主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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