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皖政办[2006]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新颁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颁布实施新的《条例》,是贯彻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决策,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条例》将农村最弱势、生活最困难的群众纳入财政供养渠道,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转变。各级、各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采取多种措施,把《条例》落到实处,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二、明确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新的目标和任务
(一)努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指标,确定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统一的供养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包括现金和实物)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各地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的具体标准,于9月底前上报。年底前,要按照已经确定并公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新标准,予以兑现落实。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起五保供养标准随着经济发展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
(二)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居住)率。在“十一五”期间,要对农村敬老院进行整合和改扩建,同时加强“五保老人之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建设,争取在5年内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居住)率在现有78%的基础上翻两番。至2010年,所有乡镇至少要建设1所功能齐全的敬老院(或乡镇中心敬老院、或几院合一的社会福利机构),每院的床位不少于50张,入住率不低于80%。城乡结合部和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要通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开展自费代养,向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或老年公寓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