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理发店必须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消费者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专用理发工具每位消费者使用后立即清洗消毒,消毒后标注标记,单独存放。
第三章 二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清洁工作。
第十四条 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按照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立即关闭空调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
(一)空调系统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二)空调系统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三)经卫生检测,空调系统污染程度达到严重污染指标的;
(四)国家、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后,经检测与评价合格,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进行清洗。设有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的,经营者至少每三天更换一次,并进行清洗消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可对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清洗消毒频次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的游艺设施、电脑网吧的电脑键盘、鼠标和商场、超市的购物篮、手推车,经营者每七天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清洗消毒公共用品应当选择环保、合格和适当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使用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的消毒方法。
第十九条 自行对非一次性纺织公共用品、婚纱、服装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备、设施;
(二)场所周围环境清洁,25米内无污水坑塘、垃圾粪堆、开放式厕所、禽畜养殖场所或者其它开放性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