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发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的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等 公用工具;
(四)照相馆、服装出租店使用、出租的婚纱、服装;
二类公共用品是指:
(一)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
(二)公共交通工具的座椅布套、座位头片等;
(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的游艺设施;
(四)电脑网吧的电脑键盘、鼠标;
(五)商场、超市的购物篮、手推车。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环保、旅游、质监、交通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用品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公共用品,满足公共用品更换和清洗消毒周转的需要。
第八条 一类公共用品提供给每位消费者使用后,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公共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应的卫生要求,方能再次使用。
第九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提供给连续住宿一天以上的旅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毛巾、脸巾、浴巾、垫巾、拖鞋等洗浴用品,每日更换并清洗消毒;
(二)脸盆、提桶、洗漱池、浴盆(缸)、抽水马桶等用具,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三)床上卧具每七天至少更换一次,进行清洗消毒。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的床上卧具更换按旅游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共场所内设公共卫生间的洗手池、抽水马桶,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第十一条 理发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必须配备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等公用工具的专用消毒设施。提供非一次性拖鞋供消费者使用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拖鞋消毒浸泡池等消毒设施,专用于拖鞋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