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或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处理,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收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二)保持消纳场地进出场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不得受纳无回填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及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