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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文[2006]2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第十条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省水利厅制定的《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 二○○六年六月)

  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第十条规定,现将全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一、闽江特定河段(自闽清县水口电站坝下至入海河口)、九龙江特定河段(自西溪左岸康山隔堤至桂林排涝站)、晋江特定河段(自金鸡拦河闸至入海河口)的所有河道采砂项目,按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二、闽江、九龙江、晋江特定河段以外的其它河段以及本省其它河流的河道采砂项目按以下规定许可:

  (一)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含十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许可发证;

  (二)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三、经省人大批准的《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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