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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看病介入、住院救助、病后核算”的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认真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衔接,按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大病补助标准,真正把最困难群体纳入救助范围。

  (一)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由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中的常年救助对象扩大到所有农村五保户和农村最低保障对象;

  (二)大病救助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筹措所需资金。救助所需资金按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和五保供养救助人数年人均160元标准筹集,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21个国家扶贫重点县按省、县7.5:2.5的比例负担。

  四、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大病救助”的原则,在全省建立城市低保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认真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

  (一)对因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所有城市最低保障对象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二)大病救助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具体大病救助标准按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筹措所需资金。救助所需资金按城市最低保障对象人数和人均200元标准筹集,由省、市、县按5:2.5:2.5的比例负担,21个国家扶贫重点县按省、县7. 5:2.5的比例负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并下发各地执行。

  (一)建立健全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是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成立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各地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工作经费,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三是逐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发挥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在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努力整合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救助资源,共享社会救助信息,进一步形成社会救助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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