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赣府发[2006]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省政府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扩大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现就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差额救助的制度。
(一)准确确定保障对象。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对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均列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要健全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等配套措施。
(二)合理制定保障标准。参照每人每月70元,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制定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保障标准既要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鼓励就业和劳动自救。
(三)筹集所需资金。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2005年底各地农村特困救助人数月人均20元的标准负担,县(市、区)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予以配套。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的保障水平,将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50%。即:集中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800元,分散供养五保户年人均保障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含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年200元的住房维修基金)。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仍按省、县9:1的比例分别负担。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认真组织好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清查,准确界定对象,建立健全资料档案。
三、扩大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