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6〕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民族文化和地方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市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真实性、环境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的原则,做到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和积极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使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和利用。
二、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创新工作机制。
1.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18号)和
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的精神,将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的规划编制、体制改革、经费落实、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目标纳入各区、县(市)各级领导责任制中予以考核;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造成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的,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
2.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成立杭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文化遗产的评估、保护、维修、利用等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和技术指导。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公众和舆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