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五条 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各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一)旅馆、商场、市场、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
前款第(一)、(二)两项所列的场所是指由《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闽公消〔2002〕第016号)确定的标准以上规模的场所。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批复。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以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
第八条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责任领导,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