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06]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 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