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的新建项目。基建资金共分两次下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即项目开工后拨付2/3,基建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1/3。设备购置经费按规定由全国联席会议和财政部统一管理,设备通过招标等方式购置统一配发。
2.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或扩建项目。基建经费分两次下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即项目开工后拨付2/3,基建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1/3。项目主管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联席会议和省财政厅列出的设备采购目录,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招标购置设备。
3.省辖市新建或扩建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项目。补助经费分两次下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即项目开工后拨付2/3,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1/3。
4.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运营和维护经费,以及管理人员培训的经费。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运营和维护方案以及培训计划,经省联席会议、省财政厅批准后,运营和维护经费下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管理人员培训经费拨付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十三、已经批复建设的项目,如需移址、更改建设方案的,须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会同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建设。
十四、对已经批复建设的项目,一年内不能按期开工的,属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联席会议报请国家校外联批准取消;属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取消批文,另行安排。
十五、省联席会议、省财政厅对项目进展快、质量好的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和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十六、省财政厅会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督查。对项目建设进展缓慢,拖延工期的地方,发布督查通报,责令加快进度,限期完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造成浪费或不能按期按质完成项目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七、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主管单位要组织开展项目工程验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将工程验收及资金使用审计资料,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查、汇总后,上报国家校外联和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