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65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
现将《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年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为加快全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3〕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直接安排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和中央返还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返还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地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及维护资金。
三、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和核算,专项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四、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中央返还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五、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集中投入,限期完成,保证效益。
六、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的投向是:尚未建立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县、县级市、区(不含市辖区)的新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贫重点县新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七、中央返还专项资金的投向是:扶持省辖市新建或扩建规模较大的活动场所项目;扶持尚未建立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县(市、区)的新建项目,根据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扶持乡镇依托基础设施好的中心学校或其他社会资源,建立青少年学生社会活动场所;少量用于省辖市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适当用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和活动场所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得用于活动场所职工和教师的工资、奖金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职工宿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