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已有不少于5家、且符合评估内容要求的控股门店(控股比例不低于51%);
6、具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的能力,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7、拥有自建的企业网站;
8、法律法规和文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网吧连锁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原件);
3、企业统一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经营方针,服务规范制度、形象标识、营业场所装潢设计效果图,计算机终端上网首页的图示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介绍及其使用说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5、5家控股门店的企业法人控股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情况证明文书)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控股门店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到行政处罚(以申请之日前6个月开始计算)的书面证明文件;
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特许(加盟)连锁门店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样本;
8、自建网站或者能提供链接路径网站的网址;
9、符合设立条件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探索网吧连锁经营长效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
(一)在控制全市网吧总量的前提下,开展新增直营门店的审批工作。同时,继续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网吧。
(二)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对下属门店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门店证照齐全方可对外营业,并严格按照《条例》依法规范门店的经营行为。
(三)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新增直营门店额度,需事先接受管理部门对下属所有门店的评估(评估工作按照上述评估内容和评估工作程序进行),评估合格的企业方可得到新增直营门店的额度。
(四)已取得我局给予新增直营门店额度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在6个月内完成直营门店的建设(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日期为准),逾期未完成的,原额度自行作废。
(五)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新增直营门店期间,下属门店受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一律自行暂停申请并进行整改,整改期满6个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计算)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申请。在整改期间再次受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我局1年内不再给予该企业新增直营门店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