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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通知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通知
(沪文广影视(2006)940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网吧行业向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现就规范和发展网吧连锁经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网吧连锁经营企业评估的工作

  文化部于2003年4月起至今,共审批了12家全国性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我局审批了2家地区性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优化网吧市场结构、提升网吧行业规模、改变网吧行业形象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企业“七个统一”没有完全落实,有的企业采取假直营“倒卖”许可证、疏于对下属门店的管理等,这些问题客观上影响了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阻碍了网吧向连锁化方向发展的进程。为进一步规范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经研究,决定对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开展评估工作。

  (一)连锁经营企业参加评估的范围

  经我局批准的本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和在沪落地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并已设立直营门店的,均列入此次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和评估结果

  评估内容:

  1、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下属门店计算机终端具有统一上网首页和拥有对下属门店实施统一管理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2、连锁经营企业应拥有自建的企业网站;

  3、全国性网吧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控股在沪设立的网吧连锁经营企业,且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其直营门店(连锁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资产由连锁经营企业全资投入;

  4、自连锁经营企业提出书面评估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连锁经营企业所属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均未受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5、连锁经营企业所属门店必须安装和完全使用“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上线率达到100%。

  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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