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做好药品(制剂)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南价格[2006]70号)
市属各制药企业、医院:
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桂价格[2005]315号)药品和医院自制药品(剂),在进行定调价的工作中,均为价格成本监审的范围。
二、药品(制剂)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由南宁市价格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作为定调价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