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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的决定

  (二)对交通主管部门使用贷款投资修建的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等专用公路,从资源和旅游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通过收取通行费补偿公路建设投资、养护费用和偿还银行贷款。
  对条件成熟的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等专用公路,鼓励开发投资者自主建设。
  (三)为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各地可优先对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者出让公路两侧或其他地段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投资者享受土地出让的优惠政策,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四)鼓励有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社会融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等多种模式进行建设,鼓励已建成的收费公路有偿转让经营权。各级政府应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鼓励利用外资加快公路建设,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公路建设。
  (六)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更多地用于我区公路建设。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一)自治区区级财政每年新增收入中的5%、县级财政每年通过支出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
  (二)承担自治区公路项目建设的企业所缴纳的公路建设营业税,作为该项目所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轮式拖拉机、机三轮、摩托车养路费的具体征收工作,所征费用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剩余,应用于公路建设。
  (四)将车船使用税的50%专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五)用好“一事一议”农民自愿筹资和投工投劳方式,充分调动农民自愿建设家乡道路的积极性。
  (六)农村公路建设和乡(镇)客运站点建设要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七)将重要牧区道路和天然林保护区的道路逐步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五、明确责任,提高效率,做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一)加快和简化办理公路建设征地手续。国、省道公路建设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地类、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二)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土地收费项目,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能减免的均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现行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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