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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波银监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条 建立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银行监管部门要根据不良贷款情况和小企业恶意违约的具体事实,定期在业内公布不良贷款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息,以达到惩前毖后的警示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银行要不断完善小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充实和更新信息,对小企业客户进行持续跟踪。加强数据收集与统计分析整理,及时掌握经济发展动态与企业发展的情况,加强风险评价,择优筛选,构筑风险屏障,提高风险防范的技术支持能力,降低风险损失。
  第十二条 加强产品、服务的创新。各银行在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小企业客户的同时,要致力发展低风险产品,开展非融资性结算服务,提供本外币结算、结售汇、理财、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为主的产品组合。对成长型、成熟型小企业,除提供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外,应认真研究客户特点与需求,提供合规化、系列化、增值型的产品和服务,在支持、促进小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培育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十三条 拓宽担保抵押物范围。鼓励各银行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对担保物的要求。现实中对借款人有价值的、能起到增强还款意识作用的财物都可以作为担保品,如机器设备、个人及家庭财产、存货、应收款、其他动产等。同时,要着重加强对第一还款来源的把握,改变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的做法。
  第十四条 加强小企业贷后风险管理。各银行应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加强对小企业贷后经营状况的持续有效监测,重点关注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企业贷后经营状况的正常性,抵押和担保的有效性是否发生变化,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在贷款期间是否出现不良记录等。对已形成风险的授信,要全面弄清风险的状况和成因,提出相应的清收措施和办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十五条 加强独立的内审稽查。各银行要根据小企业贷款特点,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内审制度与标准,加大检查稽核力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贷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效保证小企业贷款的安全。
  第十六条 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鼓励各银行探索建立单独的小企业贷款分类操作办法。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中,以贷款逾期时间作为主要分类依据。对统一标准批量发放的小企业贷款,采取集中分类的方法,分“正常类”与“不良类”;对以存单、国债质押、优质足额不动产抵押、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项下融资等低风险融资业务,简化分类操作过程,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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