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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波银监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波银监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企业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经济中最富有活力和创造性的群体。长期以来,我市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就业,提供社会服务,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指导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宁波经济和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对小企业划分标准、贷款类别等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重点扶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微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等。本意见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
  第三条 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要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做到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与转变经营理念和机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盈利模式和资产结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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