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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通告
(南府字〔2005〕3号)


  为确保养殖产品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4]6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全区“食品放心工程”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南宁市区实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本通告所称市场准入,是指获得全国统一认证的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养殖产品,准予进入南宁市区市场经营销售;经检疫、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养殖产品,禁止进入南宁市区市场经营销售。

  (一)凡进入南宁市区市场的养殖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定规范要求和卫生标准。

  (二)凡符合国家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的养殖产品,优先进入南宁市区市场销售。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凭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优先进入南宁市区市场销售。经省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养殖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优先进入南宁市区市场销售。

  (三)凡南宁市区经营养殖产品的市场、商场、养殖产品配送企业必须向水产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消费者作出质量安全承诺,并对所经营的养殖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四)对进入南宁市区销售的养殖产品检测按农业部、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和国家后续颁布的药物禁用清单、最高残留限量等国家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以及有关地方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进行。

  (五)各宾馆、饭店、食堂和养殖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养殖产品采购的安全索证和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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