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输油的通告
(南府字〔2005〕1号)
西南成品油管道沿线经我市宾阳、横县、青秀等县(区),是国家重点工程,投油日期临近。为了确保西南成品油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1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西南成品油管道是国家重要的建设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管道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与管道企业一起保护输油管道,确保安全。
二、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为安全防护带。在安全防护带内,禁止取土、挖塘、修渠、采石、盖房、葬坟、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它建筑物以及种竹、木、胡椒等一切深根植物,禁止堆放大宗物资,禁止排放腐蚀性物质。
三、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开山、爆破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爆破要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移动、拆除和损坏输油管道设施以及其他为保护管道设施而设置的标志和标识。
五、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地方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抽沙、抛锚、拖锚、炸鱼、挖泥、水下爆破或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六、禁止在管道设施上方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禁止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七、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