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各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收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
(一)市本级和六城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200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南劳社字[2005] 13 号文)的规定,2004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422元,月平均工资为1201.83元。
(二)六个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2%-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县200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标准,以本县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时间
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
(一)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年度审核时间。逾期或拒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提交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月1日至9月 30日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从10月1日起,逾期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的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二)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缴款通知书后20日内,将应缴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五、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
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原则上不得减免和缓缴。确因特殊困难需缓缴或减免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减免或缓缴。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未尽事宜,请与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地址:
南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金外滩大厦506房,联系电话:2816603、2832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