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
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从2006年1月份开始进行。为做好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
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都要按年度差额人数及时足额缴纳2005年度本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助残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按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机构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具体征缴办法另定)。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缴。
1.市属(含各开发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收缴。